更新时间:2024-01-03 11:36
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由8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1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例如,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00001852-6。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机构代码的管理工作。
对单位法人实行组织机构代码和自然人实行社会保障号码制度,是国家整个经济和社会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基本制度,尽快建立这一制度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动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且具有紧迫性。实施组织机构代码制度,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兴起的一种新的现代化管理手段,是实现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标志,二十世纪末,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行了代码标识制度,例如欧洲企业注册处始建于1992年,参加EBR的国家已多达20个,通过EBR可以查到欧洲15个国家2000多万企业的基本信息。我国实施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不仅有利于计算机的自动化管理,实现信息交换和信息资源共享,而且有利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行业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整体效能,从而保证社会活动和积极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有效地促进地方国家经济的发展。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国家质检总局下设机构)负责此项工作,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110号总局令《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本体代码采用系列(即分区段)顺序编码方法。
校验码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C9=11-MOD(∑Ci(i=1→8)×Wi,11)
式中: MOD——代表求余函数;
i——代表代码字符从左至右位置序号;
Ci——代表第i位上的代码字符的值(具体代码字符见附表);
C9——代表校验码;
Wi——代表第i位上的加权因子,其数值见下表:
当C9的值为10时,校验码应用大写的拉丁字母X表示;当C9的值为11时校验码用0表示。
2.代码的表示形式
为便于人工识别,应使用一个连字符“—”分隔本体代码与校验码。机读时,连字符省略。表示形式为:
xxxxxxxx—X
3.自定义区
为满足各系统管理上的特殊需要,规定本体代码PDY00001至PDY99999为自定义区,供各系统编制内部组织机构代码使用。自定义区内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不作为个系统之间信息交换的依据。
代码字符与机器处理字符数值对照表
2014年0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条例管理办法的决定,将组织机构代码年度检查验证制度修改为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制度。
新规定要求,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2015年,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出台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
2015年9月10日,湖北宜昌夷陵区行政服务中心,某公司负责人占蓉领到了同时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功能的营业执照,成为湖北“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首个尝鲜者。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从七个方面将《总体方案》中的相关要求落到实处。一是做好工作职能的转变。统一代码方案实施后,组织机构代码将作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存在,不再单独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组织机构代码证,已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也不再年检、换证和收费。代码管理部门将按照5年需求(含存量)一次性向国家机构登记部门预赋包含足够数量且连续的组织机构代码码段,由机构登记部门在发放登记证书的同时进行赋码。二是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的管理和维护。按照总体方案要求,代码管理部门将及时接收机构登记部门回传的机构注册信息,在开展数据核查、保证数据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中央数据库并进行维护。三是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段资源的管理工作。在汇总已发放码段资源的基础上,建立统一信用代码资源管理系统,确保给注册部门码段划分的准确性。四是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试点地区的指导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在信息采集、信息回传和校核机制建立等工作中给予技术指导,推动试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五是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及时出台相关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国家标准,规范编码规则、赋码方式、数据采集、信息回传与校核等基础工作,形成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体系。六是深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全面推进统一信用代码在政务领域、商务领域和社会经济领域的信息服务。七是全面服务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系统互通、信息共享,与相关部门做好无缝对接,借助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强化“严管”,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支撑,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根据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标[2015]608号)文件精神,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向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取代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今后法人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在建立政府诚信、规范市场监管秩序中发挥巨大作用。
2016年10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信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